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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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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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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3 18: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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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省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冀政〔2009〕46號),設立河北省統計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責調整/河北省統計局

(一)增加地區GDP核算下管一級、城鎮化發展統計、文化產業統計、資源環境統計、勞動力調查、民營經濟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責。

  (二)加強對各設區市、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職責。

  (三)加強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職責。

二、主要職責/河北省統計局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管理全省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

  (二)擬訂統計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全省統計改革、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統計調查計劃和地方統計調查標準、統計調查制度,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指導全省統計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核算制度,組織實施全省及設區市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省及設區市地區生產總值,整理、測算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四)組織完成國家部署的國情國力普查及重要調查任務;研究提出重大省情省力普查和抽樣調查計劃并組織實施,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省情省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農業產值、農產品產量、農業產業化、工業、能源、社會、人口、工資、科技、消費、價格、城鎮勞動力、城鎮就業、建筑業、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開發、高新技術產業、省級工業園區主要經濟指標、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運輸郵電業、其他服務業、服務業個體戶、對外經濟和旅游、民營經濟、成品油流通、城市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縣(市)社會經濟基本情況、鄉村社會經濟、資源環境、境外來*大陸工作專家、服務業財務、規模以下工業抽樣、企業(集團)、城鎮和農村住戶、經濟社會重點問題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統計數據。

  (六)組織實施社會發展水平、縣域經濟發展、節能降耗、城鎮化發展、全面小康及農村小康建設進程、農村貧困、資源循環利用、婦女兒童、企業景氣等統計監測,收集、整理和提供統計數據。

  (七)綜合整理和提供財政、金融、個體、私營以及混合經濟稅收、出口、地質勘查、文化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房屋、對外貿易、對內經濟技術合作及引進內資等基本統計數據。

  (八)組織各設區市、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九)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十)組織管理、審批(備案)各部門、各設區市統計調查項目、調查計劃、調查方案;組織管理全省統計登記工作;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和規范化建設;組織建立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統計信息庫和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管理全省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管理全省統計數據庫網絡;指導全省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二)協助管理設區市統計部門領導班子;指導市、縣(市、區)地方調查隊業務工作;指導全省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配合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和持證上崗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管理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工作;監督管理全省縣及縣以上政府統計部門的中央統計經費和省財政提供的專項經費。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河北省統計局

  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統計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處)。

  負責文秘、機要、保密、信訪、檔案、政務信息、會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政務工作,承擔安全、后勤保障、外事接待等工作,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基本建設投資和國有資產,管理專項調查經費、普查經費、全省縣以上政府統計部門統計事業費、全省統計系統國家撥款的基本建設經費和固定資產,負責機關政府采購,指導全省統計系統政府采購工作,負責全省統計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二)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協助組織管理全省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工作;組織設區市統計部門年度工作綜合考評工作,承辦協助管理設區市統計部門領導班子的有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擬訂有關統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統計規章制度;組織開展統計普法宣傳和執法檢查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統計巡查制度,查辦統計違法案件;管理和培訓統計行政執法人員;承辦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工作,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辦理統計行政復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

  (四)統計設計管理處。

  擬訂統計制度方法改革規劃和方案;組織擬訂普查計劃、統計調查計劃、統計制度及核算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制定省統計標準并監督執行;依法審批或備案部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實施城市住戶、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調查;組織協調專業統計基礎、基層業務的規范化建設,指導市、縣(市)地方調查隊工作。

  (五)綜合統計處。

  監測預警國民經濟運行,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宏觀調控咨詢建議;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匯總整理編輯綜合性統計資料;負責城市統計年報、城鎮化發展統計監測工作;組織管理軟科學課題研究工作。

  (六)國民經濟核算處(投入產出辦公室)。

  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民營經濟統計,收集、整理和提供統計數據資料;綜合整理和提供財政、金融、個體、私營和混合經濟稅收統計數據;核算全省及各設區市地區生產總值,編制全省投入產出表、資金流量(實物交易部分)表、國際收支表、資產負債表和國民經濟賬戶;開展分析研究;監督管理全省國民經濟核算工作,審核、評估統計調查數據和各設區市、縣(市、區)國民經濟核算數據;組織指導有關統計業務基礎建設工作。

  (七)農村統計處。

  組織實施農業普查和農林牧漁業、農業產值、農產品產量、縣(市)和鄉村社會經濟基本情況、農業產業化、農村住戶、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單位能源消費統計調查;承擔農村社會經濟運行、農村小康建設進程、農村貧困統計監測,以及農業、農村經濟綜合實力評價工作;搜集、整理、提供和發布農村社會經濟統計調查數據;檢查和評估統計調查數據質量;開展統計分析;組織指導有關統計業務基礎建設工作。

  (八)工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工業(含規模以下工業)、企業(集團)統計調查和企業景氣監測,搜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調查數據;檢查和評估統計數據質量;開展統計分析;組織指導有關統計業務基礎建設工作;協助組織經濟普查工作。

  (九)能源統計處。

  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和全省及各設區市主要能耗行業、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搜集、整理和提供有關統計調查數據;檢查和評估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開展統計分析;組織指導有關統計業務基礎建設工作;協助組織經濟普查工作。

  (十)投資與建筑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建筑業、房地產業、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調查,搜集、整理和提供統計調查數據;檢查和評估統計數據質量;開展統計分析;組織指導有關統計業務基礎建設工作;協助組織經濟普查工作。

  (十一)貿易外經統計處。

  組織實施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限額以上餐飲業能源消費、商品市場運行狀況、成品油流通和外商投資、對外借款、省級工業園區和產業聚集區主要經濟指標的統計調查,搜集、整理和提供統計調查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對外貿易、國際旅游、境外投資、涉外稅收、銀行結售匯、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商檢、對內經濟技術合作、引進內資等統計數據;檢查和評估統計數據質量;開展統計分析;組織指導有關統計業務基礎建設工作;協助組織經濟普查工作。

  (十二)人口和就業統計處(社會和科技統計處)。

  組織實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樣調查、勞動力、工資、就業、社會、科技、高新技術產業、文化產業、資源環境統計調查和城鎮人口、婦女兒童統計監測、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評價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統計調查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公安、計生、勞動和社會保障及福利業、廣播電視、出版、檔案、環保、民政、司法等統計數據;檢查和評估統計數據質量;開展統計分析;組織指導有關統計業務基礎建設工作;協助組織經濟普查工作。

  (十三)服務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交通運輸業、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金融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服務業個體經營戶、交通運輸業能源消費的統計調查,搜集、整理和提供統計調查數據;檢查和評估統計數據質量;開展統計分析;組織指導有關統計業務基礎建設工作;協助組織經濟普查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河北省統計局

  河北省統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18名(含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44名(含總統計師1名、總經濟師1名、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處領導職數2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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