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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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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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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4 9: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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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orld’s number one source for global 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s, industrial designs, copyright, trademarks etc. information, resources, and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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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歷史/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根源可追溯到1883年。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誕生了。這是*部旨在使一國國民的智力創造能在他國得到保護的重要條約。這些智力創造的表現形式是工業產權,即: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

《巴黎公約》于1884年生效,當時有14個成員國,成立了國際局來執行行政管理任務,諸如舉辦成員國會議等。

1886年,隨著《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締結,版權走上了國際舞臺。該公約的宗旨是使其成員國國民的權利能在國際上得到保護,以對其創作作品的使用進行控制并收取報酬。這些創作作品的形式有:長篇小說、短篇小說、詩歌、戲劇;歌曲、歌劇、音樂作品、奏鳴曲;繪畫、油畫、雕塑、建筑作品。同《巴黎公約》一樣,《伯爾尼公約》也成立了國際局來執行行政管理任務。

1893年,這兩個小的國際局合并,成立了被稱之為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常用其法文縮略語BIRPI)的國際組織。這一規模很小的組織設在瑞士伯爾尼,當時只有7名工作人員,即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前身。

隨著知識產權變得日益重要,這一組織的結構和形式也發生了變化。1960年,BIRPI從伯爾尼搬到日內瓦,以便與聯合國及該城市中的其他國際組織更加鄰近。

1967年7月14日,“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巴黎聯盟)和“國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聯盟”(伯爾尼聯盟)的51個成員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便進一步促進全世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強各國和各知識產權組織間的合作。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

1974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為聯合國組織系統的一個專門機構,肩負著管理知識產權事務的任務,這一任務得到了聯合國會員國的承認。

1978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秘書處搬入聯合國總部大樓。

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世界貿易組織(WTO)簽訂合作協定,從而擴大其在全球化貿易管理中的作用,并進一步證明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2009年7月23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部啟動“發展與創新研究之資料取得”(AccesstoResearchforDevelopmentandInnovation,簡稱Ardi)計劃,免費提供低度開發國家政府知識產權部門、大學和研究機構線上使用特定的科學、技術期刊,開發*家則可用低廉的價格使用這些期刊。

職能/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該組織主要職能是負責通過國家間的合作促進對全世界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建立在多邊條約基礎上的關于專利、商標和版權方面的23個聯盟的行政工作,并辦理知識產權法律與行政事宜。該組織的很大一部分財力是用于同發展*家進行開發合作,促進發達國家向發展*家轉讓技術,推動發展*家的發明創造和文藝創作活動,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經濟的發展。

決策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關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戰略方向和活動的所有決定,均由成員國做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秘書處常年負責協調由成員國組成的各個機構召開的正式和非正式會議。

領導機構

根據《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設立的以下組成機關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決策機構。這些機構每兩年在9、10月份在日內瓦舉行一次例會,隔年舉行特別會議。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會議;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協調委員會;

此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各項條約分別設立了各聯盟成員國大會(如PCT聯盟大會;馬德里聯盟大會等)。

常設委員會

常設委員會是由專家組成的特設委員會。常設委員會系根據大會為特定目的,例如為確定是否需要制定新的條約規定,而通過的決定設立。

專利法常設委員會(SCP)

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地理標志法律常設委員會(SCT)

版權及相關權常設委員會(SCCR)

信息技術常設委員會(SCIT)

如果常設委員會認為已經朝著通過條約的方向取得足夠進展時,大會可決定召開外交會議。這是一種高級別的成員國會議,純粹是在關于新條約的談判進入到較后階段,為最終完成談判工作而召開的。

其他常設性委員會

各項國際分類條約(即《洛迦諾協定》、《尼斯協定》、《斯特拉斯堡協定》和《維也納協定》)均成立了常設性專家委員會,任務是定期修訂和更新各分類體系。各領導機構均可視需要成立委員會。

工作組

常設委員會或其他機構可決定設立工作組,對某一具體問題進行更詳細的審查(如計劃和預算委員會第八屆會議設立的不限成員名額的工作組)。

組織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條約分三大類。

保護條約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reaties)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1886年通過。

發送衛星傳輸信號布魯塞爾公約 (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

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制品日內瓦公約 (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 (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1891年在馬德里締結,1958年在里斯本較后修訂。

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內羅畢條約 (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

專利法條約 (Patent Law Treaty)。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簡稱“巴黎公約”,1883年在巴黎締結,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較后修訂。

保護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

商標法條約 (Trademark Law Treaty -- TLT),1994年10月在日內瓦締結。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 --WCT) ,1996年12月20日通過。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WPPT) ,1996年12月20日通過。

保護體系條約

(Global Protection Sustem Treaties)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1970年6月19日締結。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簡稱“馬德里協定”),1891年在馬德里締結,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較后修訂,1989年增訂了議定書。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

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1977年4月28日締結。

保護原產地名稱和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 (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分類條約

(Classification Treaties)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

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簡稱“尼斯協定”),1957年在尼斯締結,1977年在日內瓦較后修訂。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 (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

此外,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于1994年4月在馬拉加什締結,是不屬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一個主要知識產權條約,它于1995年1月生效。

獎勵項目/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通過表彰世界各地的發明家、創造者和創新企業的成就,WIPO獎勵項目旨在幫助營造一種創新和創造在社會各個層面得到鼓勵的文化。WIPO獎產生的宣傳效果也有助于更多的人認識知識產權制度如何為創造和創新服務。

WIPO僅考慮*或國際比賽和展覽主辦方的獲獎提名。參加獎勵項目的申請應當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并至少在活動開始前三個月轉給WIPO,每類獎、每項活動限一個獎項。

獲獎者的選擇程序由主辦方負責,在WIPO規定的指導方針框架內進行。WIPO獎應作為*獎項頒發。

發明獎

WIPO發明獎于1979年設立,以支持本組織推動全世界發明和創新的活動,并通過表彰發明人為國家財富和發展所做的實質貢獻,提升他們的形象。

創意獎

WIPO創意獎設立于2001年,用以表彰受版權及相關權保護的作品的創作者,包括信息技術、互聯網和虛擬世界中所用作品的創作者和制作者。

創新企業獎

WIPO創新企業獎的創立宗旨是促進公司和企業對知識產權制度的運用,并提高公眾關于知識產權制度對企業有哪些好處的認識。

關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該組織,成為它的第90個成員國。*1985年加入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1989年加入商標國際注冊的馬德里協定,1992年10月加入保護文學藝術品伯爾尼公約,1994年1月1日加入專利合作條約。至1999年1月,*共加入了該組織管轄的12個條約。

2008年7月31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發表2008年《世界專利報告》稱,2006年世界專利申請量高達176萬件,比2005年增長了4.9%。*、韓國和美國專利申請量的增長促進了世界專利申請量的增長。報告認為,世界專利申請量的增長證實創新活動日益國際化。報告說,2006年日本的專利申請量為514047件,美國為390815件,韓國為172709件,德國為130806件,*為128850件。由于國內提交的專利申請量顯著增長,*在世界專利申請量總數中的份額大大提高,2000年至2006年,*所占份額已從1.8%增至7.3%。2005年和2006年之間,*、韓國和美國申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總數分別增長了32.1%、6.6%和6.7%。

*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另外,*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專利法。我國專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依法建立的專利制度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等。

商標法。我國商標法自1983年3月施行。1993年2月22日進行了修正,擴大了商標的保護范圍,除商品商標外,增加了服務商標注冊和管理的規定;在形式審查中增加了補正程序,在實質審查中建立了審查意見書制度。

著作權法。我國著作權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進行了*次修正,2010年2月26日進行了第二次修正。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2年1月1日實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了6種知識產權類型,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并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在第七節,以八條的篇幅,確定了知識產權犯罪的有關內容,從而確定了*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制度。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發明獎勵條例》等單行法和行政法規也都對相關的知識產權作了規定。

《*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1994年6月16日《*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白皮書發表

白皮書分三部分:一、*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立場和態度;二、*具有高水平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三、*具有完備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執法體系。

白皮書說,*政府恪守保護知識產權有關國際公約及雙邊協定的真誠立場和充分承擔國際義務的能力,得到了國際輿論廣泛的贊譽和支持,白皮書在結束語指出,世界上總有某些人視而不見*的發展變化,不顧基本的事實,對*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妄加評論。對此論調,無需爭辯,事實是*回答。

數據共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國際在線消息:據新華社電,總部設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28日啟動了一個名為“WIPO GREEN”的數據庫,以便在尋求共享創新和環境友好型技術以應對氣候變化的各群體間建立聯系。

該數據庫提供范圍廣泛的綠色技術產品、服務和知識產權資產,并允許個人和企業掛牌公示綠色技術需求。其技術來自中小企業、跨國公司、創新者和全球高等院校等諸多機構。該數據庫可免費查詢,目前已有35個合作伙伴。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稱,新數據庫將新技術的所有者與尋求將綠色技術商業化或以其他方式傳播綠色技術的個人或企業建立聯系,旨在加快綠色技術的創新和傳播,推動發展*家應對氣候變化。

已加入成員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截止2013年4月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已有185個成員國

(持續添加中)

·Afghanistan
·Gabon
·Norway
·Albania
·Gambia
·Oman
·Algeria
·Georgia
·Pakistan
·Andorra
·Germany
·Panama
·Angola
·Ghana
·Papua New Guinea
·Antigua and Barbuda
·Greece
·Paragu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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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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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mbia

大事記/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1883年——巴黎公約

1886年——伯爾尼公約

1891年——馬德里協定

1893年——BIRPI成立

1925年——海牙協定

1960年——BIRPI遷至日內瓦

1967年——WIPO公約

1970年——WIPO成立

1970年——專利合作條約

1989年——馬德里協定議定書

1996年——WIPO版權條約

2000年——專利法條約

相關指數/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全球創新指數

全球創新指數(GII)項目由歐洲工商管理學院于2007年啟動,目的是確定怎樣找出有關的指標和方法,更好地體現各國的創新財富,可以用研究論文數量和研發(R&D)支出水平等傳統創新措施之外的方法對創新表現進行評估。

2012年全球創新指數的計算方法是取兩個次級指數的平均值;創新效率指數是取兩個次級指數的比率。創新投入次級指數衡量的是可以體現下列五大創新支柱活動的國家經濟要素:(1)機構,(2)人力資本與研究,(3)基礎設施,(4)市場成熟度,和(5)企業成熟度。創新產出次級指數體現的是創新成果的實際證據,由兩個支柱組成:(6)知識與技術產出,和(7)創意產出。

2012年7月3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發布“2012年全球創新指數”報告。報告顯示,排名前三位的為瑞士、瑞典和新加坡,與2011年的排名相同,*香港排名第八位,*大陸為第三十四位。

全球創新效率整體指數

2012年全球創新效率整體指數中,*和印度在前十名中處于領先位置。效率指數前十位中,有四個是中低收入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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