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江蘇省民政廳本數據來源于百度地圖,最終結果以百度地圖數據為準。
(一)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擬訂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辦法,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省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干部、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劃,組織指導各地軍供站、軍人接待轉運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服務中心)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五)擬訂全省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并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省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導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組織實施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七)擬訂全省行政區劃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省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擬訂全省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全省福利*發行工作政策和實施辦法,組織指導全省福利*發行管理工作,管理省級福利*公益金。
(十二)會同省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十三)指導市縣民政系統財務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受理來信來訪,指導市縣民政系統信訪工作。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四)擬訂全省老齡工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協助組織實施,承擔省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省民政廳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工作;受理來信來訪,指導市縣民政系統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工作。
(三)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局)
擬訂全省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按照管轄權限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社會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市縣民政系統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社會組織管理局對外可稱江蘇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江蘇省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局)。
(四)優撫局
擬訂全省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并組織實施;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辦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五)安置處
擬訂全省退役士兵、復員干部、軍隊離退休干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各地軍供站、軍人接待轉運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休養所(服務中心)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六)救災處(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社會救助處
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城鄉居民*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組織指導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組織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承辦全省社會救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承辦全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政策。
(八)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區劃地名處
擬訂全省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管理,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
(十)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福利*發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護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組織擬訂全省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推進慈善事業發展。
(十一)社會事務處
擬訂全省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政策,并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組織指導涉外婚姻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協調省際、省轄市之間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十二)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全省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省級福利*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機關黨委(人事教育和社會工作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民政行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組織開展相關國際交流合作。
離退休干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為省老齡工作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擬訂全省老齡工作相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協助組織實施;督促、檢查省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老齡宣傳工作;負責聯系、協調省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擬訂全省“雙擁”工作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全省“雙擁”工作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指導*“雙擁”模范城創建工作,指導市縣開展“雙擁”模范城(縣、區)的評比、命名工作;溝通軍政聯系,推進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辦“雙擁”活動宣傳、評比表彰工作。
省民政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34名(含離退休干部服務人員編制7名)。后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廳長1名,副廳長4名;正副處長(主任、局長)45名,其中正處長(主任、局長)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處處長1名),副處長(副主任、副局長)29名。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