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劃入的職能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本數據來源于百度地圖,最終結果以百度地圖數據為準。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省國土資源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草擬并組織實施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的有關政策;組織制訂我省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審核市、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組織全省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市、縣(市、區)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專項規劃。
(三)監督檢查全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并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并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監督耕地開墾,負責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和指導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工作,管理土地市場,承擔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依法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和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審定、土地使用權價格確認工作;承擔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農地轉用、征(使)用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審批;培育礦業權市場;負責對外合作區塊審核;審核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機構的資格,確認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依法征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
(九)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負責確認礦產儲量評審結果;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制定地質勘查計劃;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認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
(十)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過程中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組織礦山生態環境治理。
(十一)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指導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保護地質遺跡,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
(十二)安排并監督檢查國家財政和省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完成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國土資源稅費征收、協收任務。
(十三)提出全省國土資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斷完善各項改革措施。
(十四)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省政府的規定,管理省測繪局。
根據上述職責,省國土資源廳設14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廳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文件的起草、審核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承擔廳主要工作的協調、督辦和綜合;組織開展綜合和專題調查研究;負責廳機關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保密工作;負責廳機關并指導本系統政務信息、新聞宣傳、信訪、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廳機關財務、基建、資產管理、后勤保障、安全保衛和接待工作;負責機關辦公自動化管理。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省國土資源立法規劃、計劃,負責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問題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的法規咨詢工作;辦理有關行政復議、應訴事宜;組織開展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政策法規的調查研究;提出全省國土資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改革措施;指導全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的綜合檢查。
(三)規劃處
組織制定全省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國土開發整治工作,負責安排落實國土整治事業費計劃;起草編制全省性及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擬定全省土地供應政策;組織編制全省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土地復墾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市、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環境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各項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新增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四)財務處
編報并落實年度財務計劃;擬定并組織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國家和省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廳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收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監督;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稅費的征收工作。
(五)耕地保護處
負責全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和農地轉用、土地征用的有關管理工作;起草并組織實施農地保護、耕地特殊保護、耕地開墾、土地整理、土地復墾、未利用土地開發和農用地轉用審批管理等有關規定;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方案的審查;負責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監督管理;承辦省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建設項目農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負責統一征地的組織指導工作,組織起草征地補償辦法;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的論證、驗收,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建設用地。
(六)地籍管理處
統一管理地籍工作;組織全省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及變更調查、統計、確權、登記、發證、權屬變更、證書查驗和土地動態監測管理工作;承辦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指導組織全省地籍信息系統建設。
(七)土地利用管理處
負責全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方案的審查工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組織實施全省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管理土地市場;負責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
(八)地質勘查處
負責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范;指導全省地質勘查工作,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組織全省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評價,制定地質勘查規劃、計劃,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有關地質勘查項目的立項審批和管理;負責管理地質勘查單位資質,負責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管理;審核對外合作勘查區塊;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評估的資格,組織確認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評估結果。
(九)礦產開發管理處
依法進行采礦審批登記發證和采礦權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劃定礦區范圍,審核部委托的采礦權評估結果;組織編制全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負責礦產資源保護項目的立項審批和監督實施,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的審查;組織開展礦產資
源綜合回收利用研究,推廣先進的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方法;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礦產資源督察工作,維護全省礦業秩序;依法調處重大采礦爭議、糾紛,保護合法采礦權益;依法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負責全省礦產資源開發信息系統建設。
(十)礦產資源儲量處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范;組織擬定礦產資源政策和發展戰略;負責全省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負責全省礦產資源儲量表及礦產資源年報的編制和礦產儲量動態管理;負責全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的管理,以及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的認定;核準停采或核銷閉坑礦山礦產儲量;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綜合利用監督管理;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的審查;承擔全省地質資料匯交工作,指導地質資料館藏業務。
(十一)地質環境處
擬定和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過程中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組織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編制和實施全省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跡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指導全省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指導全省地質環境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及地質災害預警預報;組織協調全省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整治工程;負責認定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組織認定并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跡與地質景觀資源。
(十二)執法監察局
組織對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全省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礦產資源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十三)科技處
負責擬定全省國土資源科技規劃、計劃;對重大科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歸口管理全省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
(十四)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和有關培訓工作;承辦廳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的具體工作;負責全省國土資源系統科技人才的選拔、培養及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地礦、土地、測繪等行業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廳直屬單位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務評聘工作;擬定教育培訓規劃,組織、指導全省國土資源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隊伍的建設。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主管廳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機關作風建設。
設立老干部處。
省國土資源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00名。另核行政附屬編制20名,其中,老干部服務人員編制5名,后勤服務人員編制15名。
領導職數為:廳長1名,副廳長4名;正副處長(主任、局長)35名,其中正處長(主任、局長)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老干部處處長1名),副處長(副主任、副局長)19名。
另按有關文件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
(一)省國土資源廳對省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業務領導。省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干部的任免,需事先征得省國土資源廳的同意。
(二)將原地礦部江蘇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改建為江蘇省地質礦產勘查局,管理原省地礦廳所屬的地質勘查隊伍,仍為正廳級事業單位,由國土資源廳代管,機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進行管理,其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另行下達。
(三)將原省土地監察總隊更名為“省國土資源監察總隊”,承擔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其事業編制從原8名增加到12名,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