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原省交通廳的職責、原省建設廳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交通運輸廳,并承擔協調服務民用航空、鐵路、郵政等工作。
(二)加強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職責,優化交通運輸布局,促進各種運輸方式相互銜接,加快形成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的綜合運輸體系。
(三)加強統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職責,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大力發展農村交通,加快推進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
(四)繼續探索和完善職能有機統一的交通運輸大部門體制建設,進一步優化組織結構,完善綜合運輸行政運行機制。
(五)加強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六)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交通規費的管理職責。
(七)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一)組織擬訂地方性交通運輸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法規、省政府規章,指導全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和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二)負責全省交通運輸行業管理,承擔協調服務民用航空、鐵路、郵政等工作,承擔涉及全省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工作。
(三)擬訂全省公路、水路等行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監督實施。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有關政策和標準并監督實施。
(四)負責全省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制定有關政策、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范并監督實施。指導全省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的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全省公路、水路建設和養護市場監管。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設和養護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省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建設項目,編制年度計劃和省財政性資金預算意見,按省政府規定權限審查、審批交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協調全省交通規費征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指導全省公路、水路運輸應急管理工作,指導重點干線公路網的運行監測,負責全省高速公路集中統一管理,承擔國防動員和交通戰備有關工作。
(八)指導全省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指導全省公路、水路行業科技、環保、節能減排工作。
(九)負責全省公路、水路國際合作與外事工作,開展與港澳臺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十)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1]
根據上述職責,省交通運輸廳設10個內設機構:
省交通運輸廳機關行政編制為81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不含兼職),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省交通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廳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交通戰備辦公室專職副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交通工會主任、離退休干部處處長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8名。[3]
(一)城市地鐵、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運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地鐵、軌道交通規劃與城市公共交通整體規劃的有效銜接。
(二)鐵路方面的職責分工。省發改委負責提出鐵路建設發展規劃,負責鐵路建設中重大問題的協調,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備案鐵路建設項目,承擔省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省交通運輸廳負責鐵路行業管理協調,指導鐵路運營服務文明窗口建設。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負責全省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省公安廳負責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省交通運輸廳負責長江干線以外省境內通航河流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