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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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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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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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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4 9: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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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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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機構/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根據上述職責,四川省環境保護廳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廳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政務公開、行政接待、會議會務、愛國衛生、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環境保護電子政務和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廳機關事務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廳機關基本建設和行政后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環境保護專題調研;組織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議案、提案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我省環境保護法規、規章草案;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聽證、行政復議、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調研;負責起草環境保護綜合性文件、材料。

(三)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全省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編制我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參與審核全省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省級環保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管理省級環保專項資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算、決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審計工作;負責環保示范工程及其他重大環保項目的立項工作;參與城市環保基礎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協助排污費管理使用有關工作。

(四)科技標準與產業發展處。

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組織指導環保科技攻關和技術示范項目;負責全省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管理、成果申報及推廣應用;組織擬訂我省環境保護標準;監督管理國家及省環境標準的執行;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承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審查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落實國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環境統計制度及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測算并確定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組織編制并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組織實施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和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參與研究并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環境經濟政策;負責審核涉及增加排放總量新上項目的總量指標;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并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承擔省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六)環境影響評價處(行政審批處)。

貫徹執行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三同時”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負責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查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對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持證單位進行日常監督;負責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承辦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七)環境監測與調查處。

貫徹落實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環境監測、環境信息的規劃、制度和規范;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以及各種專題調查普查;組織調查評估全省環境質量狀況并進行預測預警;協調指導其他部門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報全省環境質量報告書,組織編制和發布四川環境狀況公報;指導全省環境監測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八)污染防治處。

貫徹執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污染防治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市(州)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負責水體、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和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進口固體廢物和有毒化學品的預審、機動車污染防治等環境管理;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導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創建工作;負責綠色信貸、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和監督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行循環經濟工作。

(九)農村環境保護處。

貫徹執行農村和農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農村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協調農村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小流域和湖庫污染、村鎮生活污染、養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指導生態鄉鎮、生態村等農村生態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

(十)自然生態保護處。

貫徹執行自然生態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有機食品發展、生態示范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承擔生態省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一)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

組織實施核與輻射安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地方法規、標準和規范;負責核技術應用和輸變電等電磁輻射裝置及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三同時”監管;負責輻射安全許可管理,組織實施輻射安全監督檢查;負責輻射環境監測;協助環境保護部開展轄區內核設施、放射性物品運輸及鈾(釷)礦監管;組織制訂并實施本省核與輻射應急預案;負責核與輻射事故及投訴的調查處理,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范與處置工作。

(十二)環境應急與信訪處(督察處)。

承擔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擬訂我省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并監督實施;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通報及應急預警;負責組織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處置及損失評估;負責環境來信來訪;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督查制度;負責環保系統掛牌督辦和機關內部交辦事項的督辦工作。

(十三)宣傳教育與對外合作處。

擬訂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對外合作有關政策、規章、制度和宣傳教育規劃;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法律和環保科普知識宣傳教育;承擔新聞發布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承辦環境保護社會表彰,總結推廣環境保護先進典型;負責全省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和區域合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負責建立環境保護對外交流網絡及利用外資項目管理工作。

(十四)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與干部人事工作;負責環保系統領導干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環保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負責環保系統教育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出國(境)人員政審和境外培訓;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獎懲;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環保系統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和環境保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十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十六)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置方式,由環境保護廳黨組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機關行政編制91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總工程師1名,核安全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或機關黨辦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6名。

單列管理行政編制1名,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干部行政編制3名。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制3名。其中:紀檢組長(監察專員)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于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05〕30號)規定管理。

其他事項/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本規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領導信息/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姜曉亭(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環境保護廳黨組書記、廳長,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局長(兼)):

主持省環境保護廳全面工作.

個人簡歷:

男,漢族,中共黨員,法學學士,1974年8月參加工作。

曾在四川省眉山縣當知青,1982年畢業于西南師范學院政治專業,曾任四川教育學院政治法學講師、辦公室副主任;

1987年2月任四川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綜合處、業務處副處長;

1989年4月任四川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計劃處副處長;

1992年2月任四川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計劃處處長;

1993年6月任四川省五礦機械進出口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1996年11月任四川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委員會副主任;

2000年5月任四川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副廳長;

2004年2月任四川省商務廳副廳長;

2004年12月至2009年12月任中共樂山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市委書記;

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任四川省環境保護廳黨組書記,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局長(兼);

2010年1月至今任四川省環境保護廳黨組書記、廳長,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局長(兼)。

信息公開指南/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一、主動公開內容

(一)省環保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情況,單位領導個人情況簡介,辦公地址、電話、傳真等聯系方式。(人事處負責)

(二)環保法律、法規、規章和由本廳制定或者牽頭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及相關政策。(政策法規處負責)

(三)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科技標準和產業發展處負責)

(四)環境保護規劃、部門財政預算、實施財政專項資金、政府投資項目情況。(規劃財務處負責)

(五)干部任免、公務員招錄等人事管理情況。(人事處負責)

(六)全省環境質量狀況,包括歷年環境質量狀況公報、空氣質量、水環境質量、聲環境質量等。(環境監測與調查處負責)

(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處置情況。(省環境監察執法總隊負責)

(八)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及落實情況、排污許可證發放情況,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完成情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負責)

(九)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的排污單位,污染嚴重的排污單位,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結果,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情況,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企業上市環保核查,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創建情況、強制清潔生產審核。(污染防治處負責)

(十)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劃定情況,生態鄉鎮、生態村、生態家園的創建情況,小流域和湖庫污染整治等農村環境保護情況。(農村環境保護處負責)

(十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審批結果、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以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條件、程序和結果。(環境影響評價處、核與輻射安全處、行政審批處負責)

(十二)排污費征收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實際征收數額以及減免緩情況。(環境監察執法總隊負責)

(十三)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收費單位負責)

(十四)經調查核實的公眾對環境問題或者對企業污染環境的信訪、投訴案件及其處理結果。(環境應急與信訪處負責)

(十五)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政策法規處、環境監察執法總隊負責)

(十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名單,實施環境行政處罰的企業名單。(環境監察執法總隊負責)

(十七)生態縣、生態示范區、生態小區、綠色學校等創建工作。(自然生態保護處、宣傳教育與對外合作處負責)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環境信息。(按內設機構職責對應負責)

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內容

(一)環保部門鼓勵企業自愿公開下列企業環境信息:企業環境保護方針、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及成效;企業年度資源消耗總量;企業環保投資和環境技術開發情況;企業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和去向;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情況;與環保部門簽訂的改善環境行為的自愿協議;企業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的情況;企業自愿公開的其他環境信息。

(二)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政府核定的排放控制指標,污染嚴重的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超總量情況;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企業不得以保守商業秘密為借口,拒絕公開前款所列的環境信息。

(三)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的企業,應當在環保部門公布名單后30日內,在所在地主要媒體上公布其環境信息,并將向社會公開的環境信息報所在地環保部門備案。

環保部門有權對企業公布的環境信息進行核查。

(四)依照有關規定自愿公開環境信息的企業,可以將其環境信息通過媒體、互聯網等方式,或者通過公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開。

(五)對自愿公開企業環境行為信息、且模范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企業,環保部門可以給予下列獎勵:在當地主要媒體公開表彰;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安排環保專項資金項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推薦清潔生產示范項目或者其他國家提供資金補助的示范項目;國家規定的其他獎勵措施。

(六)全省各級環保部門,可以按照促進清潔生產的需要,根據企業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在當地主要媒體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的名單,為公眾監督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依據。

企業在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基礎上,可以自愿與有管轄權的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協議。該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該企業的名稱以及節約資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不公布或者未按規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處10萬元以下罰款,并代為公布。

三、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一)主動公開程序

1、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及信息擁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和真實性審查。

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遵循“誰提供、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

2、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及信息擁有單位制作的屬于擬公開的文件,在紙質文件印畢后自行公開。

環境質量信息、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經廳領導審核后,信息擁有單位可自行公開。

3、依照有關規定,除本單位自行公開的信息外,其他收集、制作的政務信息、工作動態信息統一通過四川省環境保護廳政務信息系統報送廳信息公開辦。

4、廳信息公開辦收到擬公開的信息后應及時編輯、審查,報送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對外公開;對于公開重大敏感性環境信息,應報請廳長批準后,按照相應的方式公開。

5、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審核手續擬公開的信息,根據確定的公開形式由廳信息公開辦統一公開或報送相關部門予以公開。

6、本廳收集的企業環境信息和企業環境征信由環境監察執法總隊按照有關程序審查后可直接對外公開,或報送相關部門公開。

7、廳直屬單位辦事公開信息由廳直屬單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和《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的內容和要求,由本單位直接對外公開或報送相關部門予以公開。

8、對需經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公開的信息,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報請有關部門同意,未經同意不得公開。

(二)主動公開的方式

1、省環保部門門戶網站(四川環保網);

2、廳辦公樓電子屏幕、觸摸屏等;

3、新聞發布會、發布新聞通稿、舉行聽證會等;

4、網絡、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

5、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環境信息的形式。

(三)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環境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府環境信息形成日期根據不同種類政府環境信息制作的方式和表現形式確定。政府環境信息以文件形式表現,一般以廳領導簽署或者加蓋公章之日為形成之日;政府環境信息以視聽資料表現,一般以視聽資料編輯完畢之日為形成之日。

政府環境信息變更是指政府環境信息的內容發生變化,如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行政許可的條件重新作出調整,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同時廢止原有規定,發布新的統計數據等。

(四)除本辦法規定的主動公開的環境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根據本人、本單位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向省環保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環境信息。

向省環保部門申請獲取政府環境信息,應當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申請表可從省環保部門門戶網站下載);采取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廳信息公開辦代為填寫環境信息公開申請。

(五)環境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的具體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六)廳信息公開辦統一受理環境信息公開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登記、編號,并出具注明時間、加蓋印章的書面憑證。

1、申請材料通過審查后,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夠當場答復的,根據申請公開的內容和部門職能分工在2個工作日內轉交相關處室(單位)辦理。涉及多個處室(單位)的,由牽頭單位匯總辦理。

2、承辦單位在收到政府環境信息公開申請,應在廳信息公開辦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廳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3、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復,應送廳信息公開辦審核后以書面形式告知或答復。承辦單位辦理完結后,應向廳信息公開辦備案。

4、申請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七)對申請公開的環境信息,相關承辦單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1、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環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于依法申請公開范圍的,經批準后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經廳信息公開辦同意后,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它適當形式提供;

3、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4、依法不屬于省環保部門公開或者該環境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于能夠確定該政府環境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八)申請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承辦單位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環境信息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申請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作區分處理的,承辦單位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如申請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由承辦單位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承辦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環境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對于同一申請人向本廳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可以不重復答復。

本廳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環境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一般不承擔為公開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環境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環境信息的義務。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答復公開申請時統一使用“四川省環境保護廳政府環境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專用章。

(九)下列政府環境信息不予公開:

1、涉及國家秘密;

2、涉及商業秘密;

3、涉及個人隱私;

4、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十)依申請提供環境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公開申請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廳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四、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受理地點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31號

單位地址/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地址:*·四川·成都西御街三十一號

郵編:6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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