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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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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4 9: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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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2號)和《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黔黨發〔2009〕7號),設立省能源局(副廳級),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一、職責調整

將原省煤炭管理局的職責與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有關能源行業的管理職責整合劃入省能源局:

(一)將原省煤炭管理局的職責全部劃入。

(二)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能源管理職責劃入:擬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實施對石油、天然氣、煤炭、煤層氣、電力等能源的行業管理;提出發展新能源和能源行業節能的政策措施;開展省內外能源合作交流。

(三)將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能源行業監督管理職責劃入:擬訂能源行業節能規劃和實施辦法并進行監督管理工作職責;組織擬訂電力(含水電)、煤炭行業和地方電網的發展規劃;協調電力和煤炭發展,擬訂促進電力和煤炭發展的政策措施。

(四)將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石油儲備和散裝水泥行業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劃入。

(五)將省人民政府節能辦能源行業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劃入。

(六)加強對能源問題的前瞻性、綜合性、戰略性研究,擬訂能源發展規劃、重大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職責

(一)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并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法規和規章草案,協調解決能源發展和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擬訂有關改革方案。

(二)負責電力(含水電、火電、核電)、煤炭(煤層氣、煤化工及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新能源(風能、光能、生物質能)、石油、天然氣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組織擬訂能源行業標準,監測能源發展情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三)承擔煤炭行業管理工作;擬訂煤炭開發、煤層氣、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參與煤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四)協同有關部門對能源行業安全生產進行監管,參與并指導協調能源行業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負責能源行業的生產協調和監管工作。

(五)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組織指導能源行業企業技術改造工作;承擔散裝水泥行業監管工作。

(六)擬訂省石油儲備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監測省內石油市場供求變化,按規定權限審批或審核石油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七)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負責政府規定的能源生產和市場資格準入許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八)負責核電管理,擬訂核電發展規劃、準入條件具體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提出核電布局和重大項目審核意見,參與組織協調指導核電科研工作。

(九)牽頭組織開展能源合作,與省外能源主管部門和能源組織談判并簽訂合作協議,協調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按規定權限審批、審核或報批能源(煤炭、煤層氣、電力、煤化工、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風能、光能、生物質能、天然鈾等)重大投資項目。

(十)參與擬訂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氣候變化等政策的實施意見,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進出口總量建議。

(十一)負責組織征收能源價格調節基金,提出資金使用和管理建議。

(十二)承擔能源行業的節能減排工作。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能源局設9個內設機構(正處級):

(一)辦公室。

承擔機關日常運轉、政務公開、機關目標績效管理、新聞發布等工作;承辦機關及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資產管理和監督工作;編報部門財務預算、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擬訂省屬國有煤礦虧損補貼方案;組織部門內部審計工作和績效管理;組織征收政府有關能源調節基金交財政專戶管理,用于新能源研發,提出資金使用和監管建議。

(二)政策法規處。

研究能源重大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起草有關貫徹國家能源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意見和辦法;擬訂能源產業政策和能源行業標準;對本局起草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能源生產和市場資格準入許可受理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

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承擔能源綜合業務工作,參與能源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能源合作工作;擬訂能源對外開放戰略、規劃及政策;協調全省能源開發利用工作。

(四)能源節約和科技裝備處。

指導能源行業節能減排和資源綜合利用;承擔能源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對能源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進行監管。參與指導協調能源行業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承擔散裝水泥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五)電力處。

承擔電力行業監督管理職責。擬訂火電、水電、核電、風能、光能和地方電網有關發展規劃、計劃及政策并組織實施;參與電力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承辦電力行業的技術改造、生產協調和監管工作;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國家和省規劃與年度計劃內電力項目及上報國家核準項目

(六)煤炭處。

承擔煤炭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擬訂煤炭開發、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承辦煤炭生產資格準入許可及監管工作;承擔參與煤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淘汰煤炭落后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負責煤炭行業的技術改造、生產協調及監管工作;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國家和省規劃與年度計劃內煤炭項目及上報國家核準項目。承擔煤炭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煤礦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

(七)能源市場監管處。

擬訂能源行業經濟運行的政策和措施;承擔能源行業運行統計、預測預警工作;指導協調能源產運銷銜接和鐵路運輸計劃平衡工作;協調省內電煤及省內外重點用戶的煤炭調運;負責能源市場資格準入許可及監管工作;承擔石油行業的監管工作,擬訂石油儲備布局規劃和管理辦法并實施監管;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處。

承擔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監管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發展工作;擬訂煤層氣、新能源、水能、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的發展規劃、計劃及政策與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資格準入許可及監管工作。承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煤層氣、煤化工、煤炭加工轉化為新能源等行業的技術改造、生產協調和監管工作。

(九)人事處。

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干部人事、隊伍建設、行業培訓工作;承辦能源行業專業技術職務申報、評審工作;負責煤礦礦長資格準入許可及監管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出國(境)人員審查及申報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所屬企事業單位做好離退休干部工作。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省紀委派駐省能源局紀檢組、省監察廳派駐省能源局監察室。行政編制3名。其中,紀檢組長1名、監察室主任1名

三、人員編制

省能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4名。其中,局長1名(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兼任)、副局長3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16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9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四、其他事項

(一)省能源局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關系。(1)省能源局擬訂的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產業政策和實施辦法以及提出的能源體制改革建議,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定或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2)省能源局按規定權限核準、審核國家及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能源項目,其中重大項目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或經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中央或省財政性能源建設資金投資,由省能源局提出安排建議意見,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人民政府或國家改革和改革委員會審定下達。(3)省能源局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征求省能源局的意見。

(二)節能工作的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節能的綜合協調工作,省能源局承擔能源行業的節能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工業和通信行業的節能工作。

(三)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業管理由省能源局負責,其他石油化工的行業管理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

(四)撤銷原省節能監察總隊和貴州省煤炭行政執法局,在相關部門組建貴州省節能減排監察隊伍,其主要職責等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五)地方煤礦安全監管職責按黔委廳字〔2005〕56號規定仍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

五、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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