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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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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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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4 9: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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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調整/廣東省水利廳

(一)取消和調整的職責。

1.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廣東省水利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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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將編制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水資源保護、治澇、供水等與水利有關的專業規劃,核定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納污能力,審核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等職責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4.將行政審批受理、電子政務、政務公開、檔案管理以及系統內教育培訓、技術工人技能考核與鑒定、水利水電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5.將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行業準入審核、等級評定、公信證明、業務咨詢、行業調研、資產項目評估、行業領域學術和科技成果推廣等職責逐步交給社會組織。

6.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

(二)劃入和加強的職責。

1.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口支援三峽庫區工作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原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的省屬電廠水庫移民工作職責劃入省水利廳。

2.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3.加強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提高抵御自然災害應急應變能力。

主要職責/廣東省水利廳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省內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方向和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提出省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并組織實施,按規定權限審批有關水利項目初步設計。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和跨地級以上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并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五)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省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負責管理全省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全省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泊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

(八)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大江、大河、河口和灘涂的綜合治理與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級以上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定期公告,負責有關大中型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全省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地級以上市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和其他水利水電工程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二)負責水利科技工作,開展水利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負責管理對香港供水業務和指導對澳門供水工作。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廣東省水利廳

根據上述職責,省水利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督辦、信息、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后勤保障的管理和機關后勤行政管理;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群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水利方面的政策、制度等;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并監督檢查;承辦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重大調查研究工作。

(三)規劃計劃處。

組織水利水電規劃的編制和審查;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審核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省級水利建設資金規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議計劃;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四)財務審計處。

組織編制省級水利部門預算、決算;承擔水利資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審計監督及績效評價工作;承擔機關并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五)水資源管理處(省節約用水辦公室)。

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有償使用和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并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組織核定省管河道的納污能力;指導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六)建設與管理處。

組織開展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開展大江、大河、河口和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承擔河道采砂的管理與監督工作;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七)水土保持處。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并公告;審核省立項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監督實施。

(八)農村水利處。

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和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承擔農村供水、人畜飲水建設、農村節水的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九)安全監督處。

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以及重點水利水電工程、省屬水利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

(十)科技與交流合作處。

承擔水利科研立項審批、管理、鑒定、登記等工作;管理水利計量、標準化工作;指導廳屬科研機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人事處(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人員編制/廣東省水利廳

省水利廳機關行政編制78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廳長1名、副廳長5名(其中1名兼任省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總規劃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9名。

其他事項/廣東省水利廳

(一)省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辦公室掛靠省水利廳。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防旱防風防凍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負責全省水旱災情發布,指導、監督重要江河和水庫的抗洪搶險工作;負責編制全省防汛防旱防風防凍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省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核定行政編制18名,其中:主任1名(由副廳長兼任)、副主任5名。后勤服務人員數3名。

(二)設立省水庫移民工作局,為省水利廳直屬行政單位。負責全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負責對口支援三峽庫區工作;按職責開展全省新建、擴建、除險加固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協調全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包括以發電為主的新豐江等七大省屬水庫移民和安置在本省的三峽工程外遷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其機構編制另行核定。

(三)水利水政監察局,為省水利廳直屬行政單位,正處級。負責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地級以上市的水事糾紛;依法征收水資源費及其他費用;指導區域、流域水行政執法。其編制和領導職數另行核定。

(四)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負責水資源保護,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當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五)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體制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省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廣東海事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六)與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林業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出海河口的灘涂管理:在圍墾前由省水利廳管理,圍墾后成為陸域時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的活動和建設,由省水利廳會同省海洋與漁業局、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報省人民政府確定。沿海、沿島的灘涂在圍墾前屬海域范圍時,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圍墾后成為陸域范圍時,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海堤安全的活動和建設,應當事先征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灘涂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由省林業局管理。河海分界線向河一側由省水利廳管理,向海一側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

(七)與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分工。發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門與航道重疊范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處理;省交通運輸廳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征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省水利廳興建水利設施涉及航道運輸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征求省交通運輸廳的意見。

(八)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利于水資源統一管理和配置的原則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省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指導。

(九)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管理局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和省水利廳授予的流域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掛靠及直屬單位

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辦公室

廣東省水庫移民工作局

廣東省水利廳水利水政監察局

廳屬事業單位

行政類事業單位

廣東省水文局

廣東省東江流域管理局

廣東省西江流域管理局

廣東省北江流域管理局

廣東省韓江流域管理局

廣東省水利廳農村機電局

廣東省供水工程管理總局

公益類事業單位

廣東省水利電力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

廣東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

廣東省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

廣東省水利水電技術中心

廣東省防汛搶險技術保障中心

廣東省水利廳機關服務中心

廣東省水利廳政務服務中心

廣東省三防物資儲備中心

領導班子/廣東省水利廳

廳長、黨組副書記:黃柏青

黨組書記、副廳長:林旭鈿

黨組成員、副廳長:王建成

黨組成員、副廳長:邱德華

黨組成員、副廳長:劉敏

黨組成員、副廳長:王春海

黨組成員、副廳長,兼任省水文局局長、黨委書記:張黎明

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監察專員:李秋萍

黨組成員、副廳長:盧華友

黨組成員、副廳長:張英奇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何承偉

副巡視員:朱福暖

副巡視員:茜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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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指南/廣東省水利廳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依法獲取本機關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制定《廣東省水利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本機關門戶網站上查閱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發放點:廣東水利廳行政服務大廳 (地址:廣州市天壽路116號廣東水利大廈) 領取。

一、信息分類和編排體系

(一)信息分類

本機關在職責范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1、組織機構

主要包括:本機關機構設置及主要職能情況;機構領導及分工情況;內設機構設置及職能情況;派駐機構情況;下(直)屬單位設置及職能情況等。

2、部門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機關名義發布或者本機關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等。

3、行政執法

4、辦事指南

主要包括: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主辦機構、法律法規依據、審批范圍和條件、辦事流程、申報材料、辦結時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申請表格及獲取方式、咨詢電話、投訴電話、受理地址等信息。

5、工作動態

主要包括:部門會議、領導同志活動及有關工作部署、進展等信息。

6、財政預決算

7、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8、其他

(二)編排體系

本機關在編排以上各類政府信息時,按照業務和信息類別,劃分為1-2級類目。各類信息的編排體系見下表。

索引號 信息名稱 生成日期 文號

二、獲取形式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方式。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公開范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務信息范圍詳見本機關編制的《廣東省水利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登錄本機關門戶網站上查閱《目錄》,或在本機關行政服務大廳現場查閱。

2.公開形式

主要采取網上公開和現場查閱方式。本機關門戶網站,現場查閱地點:廣州市天壽路116號廣東水利大廈一樓行政服務大廳;同時還采取電子屏幕、新聞媒體、報紙、廣播、電視等其他輔助性的公開方式。

3.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各類政務信息,本機關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1.受理機構、時間、地點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

廣東省水利廳政務服務中心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壽路116號廣東水利大廈

辦公時間:8:30-12:00 14:0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2.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填寫《廣東省水利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復制有效。

(1).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人對申請獲取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并提供包括能夠以指向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機關確定信息內容的提示。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時,提交說明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關聯性證明。

4)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范圍。

(2).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書面申請。

除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表》外,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信函、傳真到達申請受理機關的時間為申請時間。

2)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本機關的門戶網站“依申請公開”專欄中選擇申請項目,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直接提交。

(3).電話咨詢。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3.申請處理

登記初審。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將進行登記和初審(視情需出具回執的將出具回執)。

(1).經初審申請的內容描述不明確,形式要求不完整,包括應當提供身份證明或說明自身特殊需要的關聯性證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予以補充。

(2).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本機關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復,詳見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見附件2)。

本機關辦理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能夠當場答復的,將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對于一個申請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為提高處理效率,請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進行申請。

4.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按《廣東省水利廳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粵水辦政務〔2010〕11號)有關規定和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并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三、收費標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標準依照國家物價與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本人可向本機關提出減免相關費用的申請,并填寫《申請表》相關欄目。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向本機關提出更正申請,并提供證據材料。本機關將根據申請作出相應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關投訴舉報(辦公地址:廣州市天壽路116號,接待投訴時間: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法定節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工作動態/廣東省水利廳

水保處:組織召開中小河流治理重點縣綜合整治和水系連通試點工作會議

為加強中小河流治理重點縣綜合整治和水系連通試點項目的管理,加快實施進度,廳水保處于11月12日在廣州召開了中小河流治理重點縣綜合整治和水系連通試點工作會議。

會議聽取了各試點縣(市、區)關于項目區實施方案編制和組織實施情況的匯報,集中解讀了《中小河流治理重點縣綜合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小河流治理重點縣綜合整治和水系連通試點項目區實施方案編制工作技術要求》等文件精神,提出了中小河流治理重點縣綜合整治和水系連通試點項目的設計理念和具體要求,強調行政部門要重視水系連通工作,在設計中發揮主導作用,要加強建設后期管理,堅持因地制宜、因材施用、因害設防的原則,努力實現“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整治目標。

廳規計處、水保處,東莞、中山兩市和南雄等18個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及科室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

廣東水利之歌——《嶺南水歌》/廣東省水利廳

《嶺南水歌》的創作推出,是近年來廳黨組大力推進水文化建設的又一重要成果,是我省水利系統加強行業文化建設的新品牌。《嶺南水歌》作為廣東水利的行業之歌,謳歌了廣東治水輝煌成就和可持續發展的治水理念,體現了“忠誠、為民、科學、務實”的新時期廣東水利人精神,表達了當代水利人的創業心聲和奮斗激情,曲調慷慨激昂、振奮人心,旋律起伏有致、大氣而富有時代感

廣東水利之歌——《嶺南水歌》

東江水,告訴我

胸懷港九 歲月如歌

西江水,對我說

珠江兩岸 春潮似火

水利人,情如水

水一樣的向往和品格

忠誠為民,天地人和

北江水,養育我

嶺南兒女 嶺南氣魄

韓江水,滋潤我

江水安瀾 海揚碧波

水利人,心如水

水一樣的渴望和追求

科學務實,天作之合

飛來峽是我

樂昌峽是我

山水嬌嬈春無限

傳承大禹是我們的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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